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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陈洪钦、陈炎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9 10:26:54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375

陈洪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1213XXXX、陈炎铭(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627XXXX:

本院受理原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陈洪钦、陈炎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37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不得执行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通江路148号江南水都6B地下室地下2层0562车位(预告登记权证号:榕房预YR字第1305035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陈洪钦、陈炎铭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三十九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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