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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春燕与被告林善强、第三人郑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9 10:32:2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715

 

郑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0201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春燕与被告林善强、第三人郑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71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不得执行林春燕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闽候县上街镇新保路11号群升江山城(二期)20#楼505单元房产(房产证号20140930088)。二、驳回林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林善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三十九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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