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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翁金芳与被告郑星云、林瑞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9 10:39:10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258

 

林瑞珠(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722XXXX):

本院受理原告翁金芳与被告郑星云、林瑞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25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不得执行林瑞珠名下的坐落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万北路与平岚二路交叉口东北侧长福麒麟海湾一期11栋33层3302室(合同编号20162154)。二、驳回翁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星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三十九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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