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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申请人施明与被申请人林爱钦、林明、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9 10:43:5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2

 

林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515XXXX):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施明被申请人林爱钦、林明、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2、请求被告一、二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61226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九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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