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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中街支行与被告何美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5 08:27:41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034号

                   

何美琴(公民身份号:35012819680901XXXX):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被告何美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03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等。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何美琴偿还原告透支本金45839.89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7年12月13日起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均根据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利息为19238.11元、违约金为39860.32元,共计104938.3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0591-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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