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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古元堂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鸿贵润滑油有限公司、薛来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5 08:31:3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086号

薛来贵(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10712****)、福建省鸿贵润滑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10607****: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古元堂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鸿贵润滑油有限公司、薛来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薛来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古元堂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万元及房屋占用费11507元;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薛来贵负担838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古元堂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5元,由薛来贵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三月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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