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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陈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31 08:36:01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98号

 

陈莺(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21003XXXX):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陈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陈莺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4465.43元及利息、复利;2、陈莺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0元;3、判令陈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年三三十一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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