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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凤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1 17:29:37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051号

                   

高凤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909****: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凤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月一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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