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丽明与被告王玉钦、宋家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2 09:06:2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417

                   

王玉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101XXXX)、宋家雄(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519XXXX):

原告林丽明与被告王玉钦、宋家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丽明(2019)闽0128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闽0128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王玉钦对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葛屿路16号融信8A(B)区73#楼104单元享有50%的份额,王玉钦若未清偿其个人债务,可将该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50%可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