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5646号
林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40808****)、林锈(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314****)、郭青松(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60803****):
原告王齐光与被告平潭联合信家鑫鑫超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照原告王齐光的申请追加你们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付款之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被告林平、林锈、郭青松对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