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957号
光明烘焙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YF****):
原告伟岸包装制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明烘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8845.9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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