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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陈洪钦、陈炎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9 08:15:2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375

                   

陈洪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1213XXXX)、陈炎铭(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627XXXX):

原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陈洪钦、陈炎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就(2019)闽0128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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