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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施香菊与被告郑淑玲、施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9 08:20:34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351

 

郑淑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312XXXX、施友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213XXXX:

本院受理原告施香菊与被告郑淑玲、施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35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郑淑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施香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3日起,均按月利率1.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郑淑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施香菊诉讼保全申请费损失人民币1571元;三、驳回施香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8元,由郑淑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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