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香月与被告高勇、王雪英、第三人王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9 14:54:4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566号

王谋龙(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00520****):

原告李香月与被告高勇、王雪英、第三人王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闽0128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勇以借款合同不成立、原告长期利用高额利息放贷,且原告早已与第三人王谋龙有借贷往来为由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9)闽0128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月

承办法官:林孟斯      

联系电话:0591-24463010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