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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翊强、吴东云、平潭县至德文化促进会、吴运明与被告福建至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长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13 15:54:43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396号

                   

福建至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10695****)、吴长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70417****):

原告吴翊强、吴东云、平潭县至德文化促进会、吴运明与被告福建至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长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依法解散福建至德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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