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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建雄与被告许恒顺、黄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13 16:04:14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589号

                   

许恒顺(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0525****)、黄月英(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1010****):

原告陈建雄与被告许恒顺、黄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7500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许恒顺、黄月英偿还原告已结算利息34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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