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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夫妻一方能否以共同财产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0-04-13 17:15: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还沉浸在搬新家的喜悦中的陈丽突然收到法院要求腾空房屋的公告,差点急晕了过去。这套房子可是陈丽与丈夫魏建辛辛苦苦大半辈子攒钱买来的,现在却要被法院拍卖。原来,前几年魏建因为投资工程向朋友严小明(化名)借款30万元,后未及时还款被严小明告上法庭。魏建人一直在工地,对法院送达的材料也没引起重视,以为等年底工程款到了还钱就没事了,没想到现在房子要被查封拍卖了。

陈丽不解,丈夫魏建对外借款的事实她并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房子虽登记在魏建个人名下,但购置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道理她应占有一半份额。于是,陈丽向平潭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但法院却驳回了她的异议请求。陈丽不服,又以严小明、魏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并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第一,案涉房屋是否为陈丽与魏建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案涉房屋虽登记在魏建一方名下,但案涉房屋购置登记时间均在陈丽、魏建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现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应认定为魏建个人财产的情形,故案涉房屋应认定为陈丽、魏建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陈丽主张要求确认其占有50%所有权的问题,本案陈丽与魏建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陈丽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对其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对陈丽提出的确认其享有50%所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陈丽是否有权要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问题。

  本案中魏建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据生效判决查封、拍卖登记在魏建个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陈丽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为此,法院驳回了陈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与陈丽遇到的类似情况的并不在少数。那么陈丽的主张为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一:既然认定案涉房屋属于陈丽与魏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何不能确认陈丽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

如上述案例中,涉案房屋虽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陈丽和魏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未另行约定,又无证据证明存在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定重大理由的情况下,陈丽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不能成立。

问题二:既然房子是属于陈丽与丈夫魏建共同所有,为何陈丽要求中止对共有房产的执行却不被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如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据生效判决查封、拍卖夫妻陈丽和魏建的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共有财产的基础关系即夫妻关系尚存在,只要婚姻有效存在,共有的基础便存在,且房屋本身具有整体属性,并非某一部分财产单独体现。因陈丽对涉案执行标的即案涉房屋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故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为此,陈丽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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