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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郑梅与被告李雄、林健雄、林发、第三人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1 09:28:01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1

 

林健雄(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316XXXX:

本院受理原告郑梅与被告李雄、林健雄、林发、第三人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以郑梅名义与李雄于2013年12月27日就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北侧凯源花园1-A-1幢301号房产签订的《套房转让合同》无效;二、韩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协助将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北侧凯源花园1-A-1幢301室的房屋产权办理至郑梅名下。三、驳回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0元,评估费4300元,均由韩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一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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