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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郑梅与被告李雄、林健雄、林发、第三人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4 10:23:3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1号

                   

林健雄(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316XXXX):

本院受理原告郑梅与被告李雄、林健雄、林发、第三人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第三人韩英就(2019)闽0128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闽0128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驳回一审原告的诉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郑梅承担。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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