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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南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4 10:24:38 打印 字号: | |

 

(2020)0128民初713号

福建南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49X****: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南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71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南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126元、公共能耗费0元及逾期缴纳的违约金(以23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福建南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0591-24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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