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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施明生诉被告施细弟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9 10:43:04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907号

                   

施细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416XXXX):

原告施明生诉被告施细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90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施细弟偿还施明生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0年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施细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

 

承办法官:林霞     

联系电话:2310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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