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立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9 10:44:46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831号

                   

李立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308XXXX):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立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83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立文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1919元(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共18个月)。2.判令李立文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拖欠物业各项费用日1‰的滞纳金1008元。3.判令被告李立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

 

承办法官:林霞     

联系电话:23109709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