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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玉娇与被告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7 17:26:17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613

 

吴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1130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娇与被告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61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吴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玉娇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吴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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