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907号
魏良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226XXXX):
本院受理原告黄瑞珠与被告魏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书。判决内容:魏良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瑞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其中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1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6月7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8元,减半收取计6664元,由魏良风负担5758元,由黄瑞珠负担90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439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