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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黄瑞珠与被告魏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7 17:32:40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907

 

魏良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226XXXX):

本院受理原告黄瑞珠与被告魏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907民事判决书书。判决内容:魏良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瑞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其中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1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6月7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8元,减半收取计6664元,由魏良风负担5758元,由黄瑞珠负担90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〇年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439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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