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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香兰与被告刘爱福、何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5 10:00:10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137号

                   

刘爱福(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0615XXXX)、何云珠(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414XXXX):

原告李香兰与被告刘爱福、何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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