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来平潭务工的苏小强(化名)路过澳前码头看到有人钓鱼,好奇的他便站在旁边围观。此时,开着三轮电动车的聂大叔也路过此处,将车停在码头埕地,下车与苏小强肩并肩站立加入了围观群众队伍。后恰好有鱼上钩,围观人群骚动拥挤,苏小强、聂大叔一同掉落码头下方平台受伤被送至医院。一起围观的群众报警,交警大队以“双方当事人均称非车辆碰撞导致人员摔倒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归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后移到派出所处理,但因当时码头无监控,一直无法调查到其他目击证人,与苏小强、聂大叔站在一起围观钓鱼的有哪些人亦无法确定,派出所未作出处理结果。出院后苏小强认为,是聂大叔撞倒他才导致其掉落码头下方平台受伤,将聂大叔告上了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侵权赔偿必须具备:有违法行为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苏小强首先需举证证明系聂大叔导致其摔下澳前码头轮船靠泊通道受伤,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受伤与聂大叔之间的关系,应由苏小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苏小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苏小强起诉聂大叔承担侵害其健康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纠纷。苏小强收到法院判决甚是疑惑,现一一为您解答:
来自苏小强的疑惑一:我掉落码头受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法院怎么就判决我败诉了?
答案:败诉的关键在于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苏小强欲主张聂大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对其受到损害的事实与聂大叔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结合平潭交警大队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派出所的出警经过等证据可知,当时现场无监控,无法确定当时围观人员情况,苏小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聂大叔系致其摔下澳前码头轮船靠泊通道受伤的侵权人,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况且聂大叔与苏小强同是摔下澳前码头的受害人,在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也不能推定由聂大叔承担损害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苏小强的疑惑之二:民事诉讼中是否所有的事实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答案:NO!比如像苏小强诉聂大叔身体权一案,若聂大叔承认系其推倒了苏小强导致苏小强摔下码头受伤,那么苏小强便无需举证其受伤造成的损害结果与聂大叔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自苏小强的疑惑之三:我对平潭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我有什么途径救济?
答案: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前提是必须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上诉期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错过了上诉的机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