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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明福与被告林福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6 15:49:33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379号

林福爱(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80318****):

原告林明福与被告林福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福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明福欠款3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9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林福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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