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与被告杨际云、杨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2 17:59:41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392号

                   

杨际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0816XXXX)、杨熙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0613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与被告杨际云、杨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39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际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除已还的利息501.32元)2.判令被告杨际云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杨熙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杨际云、杨熙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六月

 

承办法官:林霞     

联系电话:23109709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