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2389号
杨际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0816XXXX)、杨熙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0613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与被告杨际云、杨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38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际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749.1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含罚息、复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2日起,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0年1月19日起,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除已还的利息0.08元)。2.判令被告杨际云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杨熙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杨际云、杨熙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霞
联系电话:23109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