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1922号
林宝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404XXXX):
本院受理原告薛晓东与被告林宝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宝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薛晓东偿还垫付款人民币79032.52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元,减半收取为888元,由林宝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439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