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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薛晓东与被告林宝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4 10:36:14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922

 

林宝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404XXXX):

本院受理原告薛晓东与被告林宝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92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宝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薛晓东偿还垫付款人民币79032.52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3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元,减半收取为888元,由林宝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〇年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439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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