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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组织驾考作弊也是犯法!
  发布时间:2020-06-05 11:35:5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8年,郑明(化名)报名参加某驾照培训班。因担心自己的理论基础水平不扎实,考试挂科,心急如焚。临近考试这天,驾校的招生员江某,见郑明为“驾考”的事情愁眉不展,便把郑明拉到角落,窃窃私语道:“我认识可以帮你操作考试的人,一次收费3000元,包过。出成绩后现金付款。”郑明满心欢喜答应了。

  随后,江某作为中间人将郑明的联系方式告知沈某,并与沈某达成协议,事成之后将3000元现金平分。同年7月,沈某在网上购买了两套作案工具。并在考试前一天入住考场附近的宾馆,将带有针孔摄像头的衣服交给郑明,说道:“到时候你就穿上这件衣服,听我指挥,选择题的ABCD用1234来代替,判断题用听到的对错来作答。”次日,沈某让郑明佩戴好迷你耳机、针孔摄像头等作弊工具进入考场,自己则在考场外通过笔记本电脑答题,再用手机向郑明传输答案。

  考试当天,郑明作弊被当场发现,沈某通过针孔摄像头得知事情败露后立即逃离现场,回到宾馆退房并买好了离开返程汽车票。然而在却在发车前两分钟被赶来的民警抓获。同年8月,江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被告人江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江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组织考试作弊是犯法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驾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呢?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驾驶许可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可见“驾考”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一中规定的“国家考试”特征,因此在驾考中组织作弊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均可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法官提醒】

  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正气、维护考试公平,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作弊本身就是弄虚作假的行为,是道德观念上的缺失,是一种失信的行为,而社会需要的终究还是脚踏实地、诚实守信的人。再次提醒大家,应该深刻警醒,紧跟时代步伐,树立“平等、公正、法治”的理念。不管人生面临多少场考试,都别报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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