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481号
林金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617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益琴与被告林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金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益琴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2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6年7月25日起算,本金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6日起算,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应扣除已偿还利息1800元);二、驳回林益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计1357.5元,由林金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李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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