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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扬燕与被告游昌琼、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9 18:32:57 打印 字号: | |

 

(2020)0128民初1376号

 

游昌琼(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20111XXXX)、林超(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0210XXXX:

原告高扬燕与被告游昌琼、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游昌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扬燕已结算利息2万元、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2016年10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高扬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3元,减半收取计1366.5元,由游昌琼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六月

承办法官:林     

联系电话:231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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