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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永峰与被告方强、林玉娇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0 08:04:05 打印 字号: | |

 

(2020)0128民初1119号


方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1018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永峰与被告方强、林玉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方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永峰代偿款356068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算,5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算,2193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253875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17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林永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计收3413元,由方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六月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0591-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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