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245号
陈能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203XXXX):
本院受理原告高仁娇与被告陈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仁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9日起,均按月利率1.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11元,由陈能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