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1819号
陈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105XXXX):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及水电公摊费2126元;二、陈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其中1035元自2017年1月1日起算、776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三、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