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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钦与被告薛国强、林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1 17:17:58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569号

薛国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40109****)、林钦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00408****):

原告李钦与被告薛国强、林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薛国强、林钦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钦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万元本金自2017年6月24日起,5万元本金自2017年9月8日起,5万元本金自2017年11月11日起,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20万元本金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974元,由李钦、薛国强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六月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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