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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俞昌宝与被告潘小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6 08:17:06 打印 字号: | |

(2020)0128民初1367号

潘小钦(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60901XXXX:

原告俞昌宝与被告潘小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潘小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俞昌宝借款本金8654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2019年12月2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计1198元,其中1001元由潘小钦负担,197元退还俞昌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六月十

承办法官:郑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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