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1051号
高凤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909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凤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高凤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128.8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算,违约金自2016年6月18日起算,均按《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累计不得 超过年利率24%);二、高凤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高凤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