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1404号
念晶(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20907XXXX):
原告高海兰与被告念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念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高海兰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18%计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念晶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