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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杨朝仁与李玉兴、平潭县磹角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1 10:39:13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61号

李玉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30520****):

原告杨朝仁与李玉兴、平潭县角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李玉兴、平潭县角底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杨朝仁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2 万元从200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金1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16元,由平潭县角底村村民委员会、李玉兴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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