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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杨朝仁与李玉兴、平潭县磹角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1 10:41:44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61号

                   

李玉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30520****):

本院对原告杨朝仁与李玉兴、平潭县角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平潭县角底村村民委员会就(2020)闽012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20)闽012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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