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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成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9 16:11:59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046号

                   

陈成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0225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成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成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859.66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算,违约金自2016年1月18日起算,均按《福建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用银行 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陈成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9元、公告费2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计1189.50元,由陈成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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