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鸿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0 08:06:15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24号

高鸿彬(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51111****):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鸿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鸿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和卫生费共计2323.81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鸿彬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七月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0591-24263058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