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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刘丽华与被告许爱云、陈卫惠、吴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5 08:33:30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072

 

许爱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1018XXXX)、陈卫惠(35012819790220XXXX: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华与被告许爱云、陈卫惠、吴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07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许爱云、陈卫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刘丽华借款本金2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许爱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丽华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吴晶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晶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爱云、陈卫惠追偿。四、驳回刘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9元,减半收取3499.5元,由许爱云、陈卫惠、吴晶华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〇年十五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439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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