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903号
林建斌(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0916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晴与被告林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建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晴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林建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439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