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2685号
林文婵(公民身份号:35012819850328XXXX):
本院受理原告融信(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婵、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68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6118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20年3月13日解除;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并返还合同项下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平潭综合试验区麒麟路北侧(平潭海滨中学西侧)B区B7幢2005室房产;3.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清偿的银行按揭款项28650.78元(该款项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具体金额以第三人实际扣收金额为准)及相应利息(以647.7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9日起,以4665.99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4632.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7日起,以4671.1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0日起,以9339.6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7日起,以4666.5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7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8日止为812.56元);4.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案涉房产二次销售费用10000元;5.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总价20%的违约金249190.8元;6.第3、4、5项诉请款项与应返还被告购房款相互抵销,剩余购房款项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剩余款项返还被告;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原告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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