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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金玉与被告张遵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09:44:53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2250号

 

张遵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61226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玉与被告张遵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张遵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金玉尚欠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合计966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遵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七二十一

 

承办法官:高巧萍

联系电话:243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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