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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薛理明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3 19:13:13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591

 

刘涛(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0907XXXX):

本院受理原告薛理明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59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刘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理明借款本金253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本金100000 元自2014 年4 月2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100000 元自2014 年6 月19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53000 元自2015 年5 月2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35000 元);二、驳回薛理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0 元,减半收取4890 元,其中4603 元由刘涛承担,其中287 元由薛理明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〇年二十三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439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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