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1591号
刘涛(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0907XXXX):
本院受理原告薛理明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刘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理明借款本金253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本金100000 元自2014 年4 月2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100000 元自2014 年6 月19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53000 元自2015 年5 月2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35000 元);二、驳回薛理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0 元,减半收取4890 元,其中4603 元由刘涛承担,其中287 元由薛理明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439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