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1042号
任祖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00723****):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航分理处与被告任祖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任祖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航分理处透支的信用卡本金24535.98元及利息、违约金【按《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但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叠加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其中利息自2016年2月21日起、违约金自2016年3月18日起,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任祖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航分理处律师代理费3000元;驳回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航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计1077.5元,由任祖义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